【电镀圈】875万废水偷排罚款,本可避免!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08-07 09:17:45  【打印此页】  【关闭

据南方日报报道: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陈灿江等3人赔偿超875万元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该起案件成为东莞市首宗公开判决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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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镀废水偷运至东莞直排获刑

       据判决书披露,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袁沛苍雇佣陈灿江为其在广州市增城区经营的电镀厂的司机,并指示陈灿江驾驶货车将电镀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运送到何树朝经营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的废品收购站内,通过私设的暗管将废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树朝默许袁沛苍偷排废水的行为。

      在此期间,3人合谋共偷排废水约700吨,在废品回收站的电镀废水倾倒点总铬超标14.3倍、总镍超标1429倍、总铜超标8566倍、总锌超标752倍、总氰化物超标120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1.6倍、氨氮超标5.7倍,导致当地环境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
  
      此前的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陈灿江、何树朝和袁沛苍分别因犯污染环境罪,已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判处1年有期徒刑。
  
      2018年7月,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对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3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3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在东莞市的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环境损害评估费用22万元;支付律师费、担保费和诉讼合理费用等超过30万元。


当事人领了刑罚还要负民事责任

       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和2019年6月10日两次开庭审理。
  
       庭审期间,袁、陈、何三人对侵权主体、赔偿方式、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等焦点提出异议。废品回收站负责人何树朝认为,其已经承担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应视为已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对本案再承担相应责任。
  
       陈灿江同样认为,其迫于生活压力受聘于袁沛苍,每月只领3500元工资,其工作范围、内容均由袁沛苍指定,因而在工作中是履行职务行为。现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环境污染,作为雇主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由雇员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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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袁沛苍、陈灿江和何树朝已因污染环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3人仍应为其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共同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3号废品收购站内排放电镀废水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认定,本案中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875万余元。



案件延伸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

案件判决对环境执法有三重意义

       针对此案的判决,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认为,案件的判决对东莞市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本案的判罚结果大大增强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和打击力度。本案中,法院判决3名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75万元,大幅提高行为人破坏环境的违法成本,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人形成强大的震慑效果,使其从“无所谓”的心态迅速向“犯不起”“不敢犯”的心态转变。
  
       其次,本案的判罚结果弥补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不足。此前,环保部门对于环境违法案件大多进行行政处罚或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罚款和罚金并不足以替代和弥补行为人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民事赔偿方面往往无疾而终,最终的生态修复由政府埋单。该案的意义在于使这些危害程度大的污染行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还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真正体现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
  
       此外,本案判决结果有利于鼓舞更多的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本案中,提起诉讼的东莞市环境科学学会其诉讼主体资格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此举必将推动更多的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中来,是对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很好的补充,也多了一个监督与治理污染、保护环境的手段。


●知多D

       在东莞,这5种费用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损害赔偿范围:清除污染费用,包括运输费、污染物处理费等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包括赔偿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制定、第三方监理、修复效果后评估等合理费用;
  
       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以上内容转载:南方日报、广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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